总第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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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18-07-01 | |
根据《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2)的规定,(CNAS)决定自2018年7月12日起暂停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EMS领域认可资格三个月。认可资格暂停后,认证机构应将暂停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在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不得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EMS领域内宣传其认可状态,不得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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