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政府监管部门广泛采纳认可结果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世界认可中国日”主题活动上了解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政府监管部门正在认识到合格评定认可的积极作用。认可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正成为国际潮流。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自2002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对各国政府监管部门采信认可的检测报告情况进行了5次调查,历次调查结果表明,采信的程度不断提高,采信的国家或地区不断增多。其中,根据2010年的最新调查结果,所有参加调查的55个国家或地区都使用认可为政府的政策提供支撑,并且77%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相关的合格评定机构取得国家认可资格。
据介绍,近年来,认可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关注层级愈来愈高。欧盟于2010年1月正式实施的《产品市场交易相关的认可和市场监督要求法规》将认可作为公权活动,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合格评定国家认可机构,在自愿和强制领域开展认可工作,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合格评定能力的评价支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相关专门机构将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列为专业性区域机构(SRB),为成员经济体政府的相关工作和相互合作提供专业支撑。在全球层面,认可作为政府技术性监管措施的影响得到不断增强。
认可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应用范围愈来愈广。在美洲,不少国家的政府部门在制定不同领域的强制性措施时,越来越多地采信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结果。美国《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要求对进入美国市场的相关儿童产品实施安全性评价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必须取得认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还进一步规定,有关的第三方实验室必须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互认的认可资格。2011年1月正式发布的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要求承担相关食品检测、企业审核的实验室和第三方审核者必须取得认可。美国政府部门推行的“能源之星”产品认证制度,范围涵盖了家用电器、制热/制冷设备、电子产品和照明产品等30多类产品,2010年作出新规定,要求从事相关产品评价的认证机构和出具相关产品测试结果的实验室必须取得国际认可合作组织互认的认可。
在欧洲,欧盟《产品市场交易共同框架的决定》指出:认可在欧盟对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安全、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和安全的产品的监管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涉及低压电器安全、电磁兼容、防爆设备、电梯安全、机械安全、室外设备噪声排放、个人防护设备、压力设备、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娱乐游艇、建筑产品等众多产品领域。这些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流通前,需要依据相关欧盟指令,经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评定,证明符合相关法规性要求,而合格评定机构取得指定资格需获得成员国承认的国家认可资格。此外,欧盟《建立共同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体系(EU-ETS)的指令》规定:相关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定期由成员国主管机关指定的核查机构实施核查。指定的核查机构需要获得成员国承认的认可资格。
在亚洲和大洋洲,认可在政府监管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范围也很广。比如,日本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工业标准认证制度(JIS认证),涉及机械、电器、汽车、铁路、船舶、冶金、化工、纺织和医疗器械等几十个行业,要求相应的认证机构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日本自愿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JVETS)要求实施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的机构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不但对相关工业产品的检测认证具有要求,还扩展到其他领域,比如,要求接受政府资助和补贴的相关残障人就业和支持服务机构、全科医疗诊所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此外,东南亚联盟十国以及南亚、中亚和西亚等有关国家的政府监管部门都在一定范围内要求证明符合有关法规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机构取得国家认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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